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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上訴人: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,被上訴人:簡慶輝、簡慶煌、簡慶銘、簡慶星法院名稱:最高法院,處分機關:最高法院民事裁判,相關文書案號: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319號。2.事實發生日:104/12/04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判決主文:「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於被上訴人簡慶輝、簡慶煌、簡慶銘、簡慶星共同給付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壹萬元本息之同時,將附表四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,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,發回台灣高等法院。 其他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,關於駁回上訴部分,由上訴人負擔。」4.處理過程:本公司持續透過公開司法程序維護公司權益,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本案。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,營運資金充足,此案對本公司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無影響。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無。7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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